周慧颖;王杰;张辉

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一、引言

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中央把农村扶贫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建立新型现代化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在此政策背景下,关于如何促进乡村发展的讨论取得了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多数学者具体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组织的角度探索了合作社与乡村振兴之间的关系,并认为合作社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的理想载体。但事实上,合作社在现实中屡屡发生组织变异的状况,特别是 以“低效虚假”为主要特征的精英控制已成为合作社发展中的普遍模式。这种以牺牲利益相关方为代价获取合作社短期收益的精英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对合作社其他参与者造成利益损害。“乡村振兴”时代的来临,要求合作社以农户为主体、以法治为保障,吸引农户参与到合作社乃至乡村振兴共益增收的治理目标中来。因此,以共益性为治理的目标构建,是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时代下摒弃精英控制模式,转向以农民性、组织性以及合作性为基础维度的合意治理前提。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合意性视角来寻求“乡村振兴”时代下合作社治理的有效变革路径。

二、合作社缘何出现“精英主导”现象

制度功能的发挥需以具体目标作为指引。合作社的治理目标就是通过合作社这一常见的乡村经济组织,推动农村要素资源重新配置来实现参与主体共益。那为何如此清晰的目标会在合作社的实际运行中出现偏离? 或者说合作社为何会在当前的组织形态中出现精英控制,而非公平与效率共享的有效治理呢? 为了清晰的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何谓乡村精英

随着人民公社解体,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中国农村出现了较大的社会阶层分化现象,大量的农村精英应运而生。由于这类农村精英富有公民意识与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行动能力,他们逐渐成为当时乡村社区内的行动精英者。随着现代农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乡村社会群体以及社会阶层产生了裂变,这些行动精英逐渐分裂为两类群体:一类是凭借自身在乡村社区中的名望、特定文化中的位置以及对村庄事务的关心程度形成的传统型精英。他们通常在宗族或政治机构中占据重要位置,不仅具有先天性资源条件,还具有明确的自我意识且关心村庄公共事务。另一类则是与中国市场经济建立有着密切联系的经济型精英。这类精英借助改革开放为个体户与乡镇企业发展带来的有利条件,凭借自身经济优势在乡村社区中脱颖而出,如种植大户、农村企业家以及农村公共服务建设者。在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传统型精英与经济型精英是合一的,他们或是同类群体共同影响当地乡村经济发展,又或是性质不对等的不同群体但共同影响着乡村经济资源的分配。

(二)合作社为何会出现“精英主导”现象

中国乡村社会的基层结构是由无数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而乡村精英作为这些网络结构中的关键人物,引领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值得关注的是,作为乡村经济发展重要组织载体的合作社,为什么会存在“精英控制”、“大农吃小农”等变异现象呢?合作社作为乡村常见的重要经济载体,自取得合法性地位以来在乡村中的实践形态一直与它的理性类型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而这种差距在合作社日常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作社制度的“名实分离”、“内卷化”现象、“剩 余索取权的隐匿化发展”以及小农弱势地位的强化,本文将这类差距概括为合作社组织变异的怪象。

乡村精英在接纳合作社制度并进行自主性策略运作的过程中,并非依赖于个人意志来全盘运作,而仍需将地方性发展规划、乡村社区、参与人意志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从而与其他权力主体形成发展共识。这种共识在本质上是为了减少发展合作社的交易费用,通过推动合作社中的行动精英者与外部资本力量互动,创造出合作社组织间的信任关系。因而,从组织范式的层面上来说,这类精英主体与其他农户、政府以及资本之间形成的庇护关系就是本文所指的“精英主导”形态。

合作社出现组织变异现象的原因有:(1)合作社发展 所面临的现实约束发生了变化,即合作社发展不再是单纯依靠农民劳动力的投入,而是更多依靠资本力量或高新技术的发展来调整产业结构。(2)地方政府对于外部资本力量与乡村权力精英结合的认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锦标赛体制中,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级考核需以招商引资作为吸引资本下乡的主要治理工具,这种治理工具塑造了乡村精英与外部资本在合作社中的核心地位,使得相关核心主体的策略化行为难以预案与规制。(3)在人口流动性较强的今天,普通农户难以依靠农业来提高自身收入,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交换更多的“搭便 车”机会,而这个机会可以通过合作社实现。由此看来,精英主导下的合作社治理已然陷入困境,亟需必要的理论诠释与操作指导来促使合作社走向以共益性为治理目标的“合意治理”新模式。

三、何为合作社合意治理

(一)合意的概念、原则及其类型

合意的概念是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研究物权合意的抽象性时所提出的,指当双方发生物权变动时必须依照当事人同意的法律行为。随后,许多学者从组织层面上开始探讨“合意性”问题,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关于合意性在诉讼调解制度方面的研究,主要关注保障当事人行为自愿的制度;二是关于公共利益或共益范围的空间研究,它寻求的是组织成员之间的共享价值整合。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从社会责任、社会公众关注度以及社会支持赞赏程度来研究组织的合意性,他们认为合意是一种社会公众最认可推崇的状态,是适宜当下企业组织战略发展的可行之路。据此,本文将合意的涵义进行补充,概括为一种公正高效、社会认可以及行为人满意的最佳行动状态。它不仅能让组织内部实现价值共享,还能对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认知、情理思维等心智模式进行引导和助推。通常它在发生和落实时,往往会转化成某种权益平衡的过程并塑造起良好的组织氛围。

合意是多种行为人共同合作的一种状态,也是对签订合约的行为人作出约束力的组合。合意既是治理的状态又是治理的方式,并由以下原则构成:(1)行为自愿原则。这是主体行为人达成合意状态的基础性原则。它要求行为人个体的价值目标、合作方式以及道德观念与社会系统中的价值规范、社会期望以及诉求方式相匹配。(2)公正合法原则。指的是一种保障利益相关方共享利益的合法性原则。是一种受公正有效的内在规则制度与外在法律法规约束的原则。(3)享互惠原则。即经济效率与社会伦理高度融合的双元匹配原则。体现了行为主体人从传统“经济人”与“社会人”到“共享人”价值嬗变的过程。(4)动态创新原则。指的是在满足相关利益主体生存发展的基础上,多方合作主体可持续发展的高阶共益状态。这种状态下的行为人为达成某种合意目标,会不断地进行变革与创新。

与社会契约的两个角度——隐性契约与显性契约相对应,合意的类型在日常实践中大致分为两类:其一,为完成隐性契约即非正式的交易契约而达成的合意性目标,如行为人与其他社会主体所达成的精神、文化、惯习以及理念等方面的内在价值共享;其二,为履行显性契约即正式交易契约中的制度条例而达成的合意性整合,如行为人为了与其他主体共同遵守一致的规则、制度以及法律规范,就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要求,方能被其他社会主体所接纳与认可。尽管两种类型共同作用于合意性组织的发展,但仍需做出区分,因为这两种类型对于合意性组织具有不同影响力与作用效果。

(二)合作社合意治理的基本构成要素

本文以组织制度的研究视角为出发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索合作社合意治理的本质:第一,制度基础。作为国家的具体技术治理方式,合作社本质是为了促进乡村社会的产业兴旺与农民增收,而这实际上是对乡村社会中的参与主体公共利益空间的合意整合。第二,法律关系。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上要求其在组织功能上具备公平特征,能实现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第三,经济关系。合作社作为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载体,在发展特色产业、开展金融合作以及市场衔接等方面能满足合作社效率发展的合意目标。第四,文化关系。合作社兼具改 革与保留地方性知识的组织功能,因而它不仅能有效展示地方文化诉求,还有助于改善不合意的乡村治理风气。第五,社会关系。合作社作为资源再分配的组织工具,需保障并增值农户个体权益,在优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同时,改善合作社主体之间 的合意关系。本文延伸了合意的本质内涵,提出一种以农民性、组织性与合作性为基本构成要素的合作社合意治理模式。

1.履行以农民性为基础的合意使命。本文将农民性归纳为合作社内以小农为基础对象,兼有涉农企业、乡村精英以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进行利益选择的公共合意空间,且特别关注以小农为主的 服务主体在此空间中的利益诉求。之所以如此概括农民性,原因有四:其一,合作社的本质是实现合作社公平高效与民主控制的协同发展,强化乡村领域中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其二,合作社应当注重农民(包括小农在内的所有农业经营主体)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契约自由精神以及价值观认知,因为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既是合作社使命构建的出发点,也是乡村发展的关键点;其三,若想通过合作社来降低与小农签订、执行合约的费用成本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空间,就必须注重构建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信任情感关系,以发挥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的引导和塑造作用;其四,合作社需在生产资料的供给方面为合作社社员提供更多的帮助,深化合作社社员对价值目标、合作方式的共同认知。

2.塑造以组织性为主导的合意运行逻辑。组织性是指一种带有目的性的社会行为过程,既能凸显具有目的性的行为安排,又是社会文化形成的产物。为了更好地剖析组织性在合作社当中的作用,本文借鉴了学者关于合作社组织模型的分析要素,即社会结构、参与者、目标、技术以及环境五个指标,旨在推理出合作社在组织方面的合意性结构:(1)尽管合作社是抵御市场失灵的防御性组织,但在面对当下日益复杂的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时,却难以避免不良竞争与冲突的产生,如合作社成员异质性、乡村现代性转型以及制度环境的多样性等。(2)合作社组织的本质目标是以成员利益为导向,实现互助共赢。(3)合作社中的技术合意体现为合作社在完成某个任务目标时的最高可行程度,即对农业要素、制度安排以及文化理念等技术层面的合意性整合,这既是提升合作社成员利益价值、契约精神以及文化认知水平的关键,也是规范合作社制度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措施。(4)在合作社参与者方面,虽然合作社的本质要求是成员资格同质,但不可否认的是合作社能人是合作社成功运作的关键。因此,强调具有责任领导力、共享价值观的核心能人培养,约束合作社核心能人在实践操作环节所获得的非合法性权力,将有益于发挥合作社核心能人的企业家精神,使其与其他参与者形成合意的治理关系,以此降低参与者逆向选择行为带来的交易成本。(5)合作社合意的社会结构是指合作社参与者关系的模式化和规范化,也是合作社组织获得合法性的表现。之所以如此分析,是因为目前合作社较缺乏稳定的合法性机制(合作社组织内外部的认可),才使得少数精英控制合作社的变异现象频频发生。

3.建构以合作性为进路的合意生态圈。合作社若想通过节约交易费用来实现规模经济,需要与其他组织或组织内部之间开展多环节的高效合作,其实施途径多为以下三种:(1)合作社组织内部实行生产经营环节的分工合作,发挥成员的报酬机制作用。(2)通过合作社组织外部联结,有效把握市场信息,形成多中心信息分布模式。(3)定期交易额返还,提高合作社成员的议价能力。一方面,合作社主体从原有的经济价值分配转向共有的社会价值分配,打破合作社在合作过程中的局部性垄断格局;另一方面,合作社中的成员也可依据不同优势的投入来共享创造所带来的剩余合作价值,从而进入多方合作的高阶共益状态。

四、结论与启示

1.本文对合作社精英主导现象的内在逻辑进行了反思,提出“乡村振兴” 时代背景下合作社治理的可能变革路径,即“ 农民性—合作性—组织性”三位一体的合作社合意治理形态,得出如下一些初步结论:(1)精英主导的合作社在合作社组织文化、成员凝聚力、道德理念以及合作社核心竞争 力塑造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乡村精英文牍和事本主义趋势的不断深化,使得合作社出现了变异,而导致合作社变异的原因正是农 民性、组织性与合作性要素在合作社组织结构中的脱离。(2)作为承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治理工具,合作社在制度、法律、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关系上均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所契合,其中农民性、组织性与合作性的治理特征是两者实现农民富裕、优化夯实治理主体以及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合意要求。(3)合作社合意治理的逻辑在于,将合意的原则及本质内涵融合到合作社的治理目标中,通过自愿与 公正、合法与协调、共享与创新的交错治理过程,将市场体系的效率导向与社会体系的价值导向结合形成新的组织形态,保障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时 代背景下的经济价值创造与社会价值创造,实现合作社成员禀赋优势的价值性互补。(4)合作社合意治理的实践路径,即“农民性—组织性—合作性”三位一体的合意治理方式在目前合作社治理中的可行性。

2.本文得出以下启示:(1)强化政府统筹理念的自觉性,努力排除有碍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的不 利因素。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政府需从合法性角度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权益,承担农户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强调对具有责任力、共享价值观的合作社成员的认知培养,以此来增强合法性行为的制度基础。(2)制定合作社社会评价报告,提出可驱动合作社行动的补充性指标。一方面,将合作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指标考核体系挂钩,重点从经济、财务、营销、成员关系以及技术服务方面着手,根据合作社发展类型调整指标绩效标准。另一方面,注重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乡村社会转型变化,从信息自由的角度推动乡村主体进行人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合意结合,切实把握市场经济与社会伦理双导向的合意逻辑。(3)推行“ 服务外 包”的经营模式,实现节本增效。合作社采用统一生产资料采购、农业技术培训以及农作物植保流程,以村级单位为中心,依据产品生产、加工类别与层次将种植三个环节的机械作业外包给合作社成员。此外,合作社还需利用农产品的信息服务平台将云计算技术应用到农产品质量检测中,深化合作 社社员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共同认知,加强他们履行责任的内生性。(4) 采用共同质量控制形式实现合作社组织成员利益最大化。通过合作社协商 机制与外部产品质量专家的认证,有效处理低标准产品的产出,鼓励合作伙伴继续提高共同产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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