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近几年飞速发展,在农业农村经济转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组织蓬勃发展的背后体现出的是合作社与农户、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利益和承诺的稳定关系,并且这些关系的维系通常建筑在农户产权稀释的基础上。随着经济发展,资本剥削农户、大农吃小农的观点在学术界普遍认同。这引发了一种冲突:为何产权明晰的小农经济被越来越多的残缺产权关系所取代? 明晰的产权关系更有利于激励效应的发生,从而发挥市场优势。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化分工的不断深入,“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促使农民开始通过产权融合的方式来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但在制度环境下合作社的产权机制和合作社实际运行中的制度逻辑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农户的产权稀释来源于其为维系与环境之间稳定关系所带来的产权结构变革,是农户适应外部环境的理性反应;由政府扶持政策带来的合作社资源持有者身份是诱发合作社数量高速增长的归因;农户的产权稀释问题并非经济转型期的恶果,其会随着资源的充分介入逐渐被明晰的产权结构取代。
二基于“关系产权”的分析框架构建
(一)“关系产权”的一般分析框架
产权稀释问题普遍存在于各类经济组织和政府治理过程当中。经济学分析中多将明晰的产权作为先决条件,但在许多情形下产权经常是残缺的。“产权稀释”或“产权残缺”指的是完整的产权权利束中的一部分被删除,其意味着产权主体不能完全行使一种或几种权利,并最终不能享受产权所带来的全部利益。中国的转型经济社会引发了对产权稀释问题的深入思考,以集体产权主导的乡镇企业高效率发展对传统产权理论产生了冲击。“关系产权” 打破了以往经济学中关于“产权是一束权利”的论断,从社会学制度学派的解释逻辑出发提出“产权是一束关系”。组织之所以不惜以产权出让、产权弱化或产权融合为代价换取和环境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目的是将关键资源的获取渠道纳入自己的圈内归属,从而为组织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生存环境。在“关系产权”看来,农户的产权稀释问题实质是合作社运行中制度环境下的产权机制和现实中制度逻辑间的冲突问题。
(二)“关系产权”的拓展分析框架
1. 组织间非正式合约下的“关系产权”。根据之前的论述,组织间的“关系产权” 实质是关键资源和产权控制权的交换。在关键资源追逐者和持有者的双重角色情境下,组织不仅要考虑构建圈子的成本和收益,还要考虑被归为其他组织圈子的得失。作为关键资源的追逐者,尽管组织有和外部环境维系稳定关系的必要,但这种圈子并非是无限扩大的,其均衡点在于其获得的资源边际收益等于付出的产权边际成本;同理,作为关键资源的持有者,组织也不会无限制地融入其他组织的圈子,其均衡点在于其获得的产权边际收益等于付出的资源边际成本。此过程中,组织会以实现综合效用最大化为目标,选择所处资源网络中的最优圈子。同时,产权稀释带来的稳定关系来源于双方的利益交互,圈子成员并非一成不变。一方面,产权不能被无限弱化的前提决定了组织会理性地选择以最小的产权代价换取最多的关键资源,组织会为更优质的关键资源获取渠道作出产权上的牺牲,从而对圈内现有可替代性关键资源的持有者产生排挤效应。另一方面,组织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组织会选择融入那些能够以更小的资源成本换取更大产权收益的圈子,从而摆脱之前收益不佳的产权关系。 由此可以判断,“关系产权” 构建的圈内归属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动态产权关系,非正式的合约为组织在选择或脱离圈子上提供了空间。因此,非正式合约下“关系产权”圈子的建立过程是对不同产权和资源主体进行选择、组合或淘汰,以最大化网络中的交易理性和关系理性总收益的过程。
推论 1:组织在资源网络中具有关键资源追逐者和持有者的双重身份,产权稀释和资源收益在组织中并发存在;圈内归属下的产权关系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产权关系,组织会以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对自己所处的圈子作出调整;并且无论是作为关键资源的持有者或是追逐者,组织都有被排挤的风险。
关键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其在供需关系中的优势地位,有限的关键资源必然导致需求方的争夺,要在竞争中获胜,其在产权上作出的牺牲往往会高于预期。这会形成限制资源需求组织发展和刺激资源供给组织发展的双向作用。由此来看,组织在关键资源供需关系中的定位决定了其发展态势,作为关键资源供给方的组织更具发展潜力。随着关键资源供给方的规模不断扩大,资源的优势地位会随之弱化,资源需求方在关键资源获取渠道上所做出的产权牺牲也会随之减弱。一旦达到供需平衡,关键资源的稀缺性将会消失,其在供需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也会丧失。
推论 2:作为关键资源供给方的组织更具发展潜力;关键资源的稀缺性丧失是供需关系的平衡状态,此时组织双方的交互联系回归于市场机制。
2. 组织内正式合约下的“关系产权”。任何由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构建的组织可以看作是一种关系更为稳固的圈内归属,组织内各群体的资源差异是其缔结资源集合体的原因。 尽管组织内成员权利来源于法律界定的产权,但关键资源比物质所有权在权利上有更强的激励性。因此,组织内各群体的资源禀赋决定了组织内的产权控制权通常不是均匀分布的,某些产权主体在产权控制上具有绝对优势。组织内的制度逻辑同样对制度环境下产权机制提出挑战,如在股份制企业中,大股东的利益往往被优先考虑,并且在企业的战略选择上也具有更高的话语权。
组织作为关键资源持有者和追逐者的双重身份为资源和产权的交互提供了空间,并以产权稀释和资源收益输出给组织内成员。由于组织内的核心成员在产权权利控制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其有将由外部引发的产权稀释转嫁给一般成员或劣质成员、将资源收益归为己有的驱动力,而一般成员为维系与关键资源的稳定关系会接受核心成员的行为。其结果是,产权稀释所作出的牺牲往往由组织中的某些群体承担,而并非组织内的所有群体都可以分享到由关键资源带来的收益。与此同时,正式合约下的组织成员关系暗示着组织内成员构建的圈子远比非正式合约下组织间构建的圈子更为稳固。这一方面限制了组织外其他优质成员的进入,另一方面不利于对组织内劣质成员的排挤。
推论3:对于组织内群体之间存在产权稀释的组织而言,组织间圈内归属的建立会加深组织内产权稀释程度;核心成员会通过产权稀释转嫁和资源收益转移实现自身产权收益的最大化。
此部分将组织定位在关键资源追逐者和持有者的双重身份,对“关系产权” 的一般分析框架进行拓展,进一步解释了由此引发的组织行为。 对于合作社中农户的产权稀释问题而言,这不仅可以用来解释农户产权稀释的合理性,也可为合作社的爆发式增长提供理论支撑,还可为探讨农户产权稀释的最终归宿提供依据。
三、农户产权稀释和合作社迅猛发展的“关系产权”解释
(一)产权稀释对明晰产权关系的替代
一般来看,普通农户不缺乏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但却缺乏诸如经营、管理、销售、深加工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现状的经验和资源。“农村精英” 和“社会资本”在产权品质上优于普通农户,其产权的融入不仅会增加资本的投入,还会在经营管理和社会关系中发挥优势,从而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所需的关键资源。 精英或公司领办的合作社不仅体现出核心成员在资本扩张和利润要求上的现实冲动,还有助于获取政府的“特殊关照”。
普通农户希望借助合作社所带来的稳定“关系”将自己手中有限的产权收益最大化,而核心成员则是希望借助农户的产权实现所投入资源的效用最大化。由于资源的贡献不同,核心成员有更强烈的动机调整其感觉不公平的产权结构。核心成员会通过占有相对多的出资额,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从而占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农户出于对自己所不具备的关键资源考虑,会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上作出妥协。这形成了合作社内产权稀释的初始状态,也预示着普通农户主要作为惠顾者的角色定位。但农户的产权稀释还不仅如此,外部关键资源获取的驱动会带来农户产权的进一步稀释。合作社有与其他组织(市场)、政府建立稳定关系的期望,在产权控制和资源收益交换过程中,核心成员会通过产权稀释转嫁和资源收益转移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带来农户产权的“二次稀释”。而只要农户在合作社中获得的收益大于其独自经营下的收益,就会选择再次接受。 因此,对于组织内和组织间产权稀释承担者的农户,伴随而来的是“精英俘获”或“企业合作社”,并且这种产权稀释会随着合作社与外部环境之间建立更多的圈子而进一步加深。
(二)产权稀释下的农户行为
在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中,各产权主体之间存在着动态的博弈关系,核心成员和农户均有积极合作和消极合作两种策略选择。核心成员的积极合作表现为资产专用性投入增加,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引用新技术,组织成员培训等内容;而农户的积极合作表现为积极执行合作社关于产品质量、流程等标准,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等内容。反之则为消极合作,如核心成员在合作社中另有所图,管理松懈,以及农户的“搭便车”、消极怠工等行为。在不存在产权稀释情况下,农户会采取与核心成员相同的策略以获取更多的收入,如当农户看到核心成员采取积极合作策略时,会相信自己选择积极合作的动机更加可靠。反之,核心成员也会根据农户选取的策略选择相同的策略以规避资源投入的风险。因此,核心成员和农户的长期博弈将会向两个方向演化:一是群体全部成员选择消极合作;二是群体全部成员选择积极合作。
在“关系产权” 分析框架的博弈中,核心成员选择对农户产权进行稀释以获得更大的收益对博弈双方来讲均属于已知条件。而且核心成员也知道,只要满足农户在合作社中获得的收益大于独立经营中的收益,选择留在合作社对农户就是最优决策。因此,农户的策略选择有两个:一是选择接受核心成员的产权稀释行为;二是选择退社。农户的产权稀释本身就是农户理性选择的结果,或者说是博弈双方在非正式合约下达成的产权划分共识,这表明合作社明晰产权结构下的博弈结果仍然适用。在博弈双方共同接受的产权结构下,如果初始阶段双方的合作意愿都不强烈,或者在合作的过程中有一方选择消极合作的行为,尽管短期内某一方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但长期内利益受损方也会选择消极合作的策略以避免损失。 但如果核心成员和农户都有实现资源互补、增加收益的积极合作意愿,或者有一方采取积极合作的行为,则博弈双方可以通过积极合作取长补短,最终达到生产的帕累托最优。因此,存在农户产权稀释的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同样有两种状态:要么是“名存实亡”;要么是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 还需指出的是,相对剩余控制权,农户更关注于剩余索取权的公平分配问题。因此,核心成员选择对剩余控制权的稀释是更为妥善的策略。
(三)政府介入带来的合作社迅猛发展
政府通过政策供给成为合作社圈内归属构建的积极参与者,形成当前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合作社发展格局。其中,市场的核心是竞争,其资源具有排他性,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也是争夺关系的过程。因此,合作社经常以产权稀释为代价换取同市场的稳定关系,并在此过程中总是扮演资源追逐者的角色。而政府的关键在于扶持,除在特定的拨款上具有限制条件,其在合法性、规范性以及优惠政策上具有非排他属性。合作社只需满足法律的规范性要求,便可与政府之间建立稳定的关系,从而接受政府的扶持。因此,相对于合作社与市场之间的被动关系,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稳定关系更容易建立。另外,政府将合作社视为农业和农村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其更多的是出于对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战略考虑,这使得合作社作为资源持有者的身份开始凸显。
政府通过政策杠杆为合作社发展营造有效且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以非行政手段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各级政府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国家负责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资源供给;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合作社发展的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等工作。在资金扶持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贷款、购农机、种粮等补贴,还可以受托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项目,实现了资源的直接供给。政府通过政策引导作用,将其所供给资源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转让给合作社,最终转化为扶持政策下的经济利润。
(四)合作社中农户产权稀释的最终归宿
在合作社成立初期,由于合作社的资源占有量小、市场竞争力不足,其通过建立圈内归属以获取关键资源的愿望往往会更为强烈,通常会表现出饥不择食的资源追逐者状态。其结果是合作社会以更大产权牺牲来换取资源收益。但随着合作社的资源禀赋不断提升,以往的圈子将无法满足合作社的发展需求,此时的合作社必然要对原有的圈子进行调整。如果合作社要与新的关键资源获取渠道维系稳定的交互关系,合作社可以在资源收益和产权牺牲之间进行权衡以获得最大收益;而如果关键资源之间存在冲突,合作社也不得不考虑对可替代关键资源进行取舍,其必然会导致圈子的重组(推论 1)。
最后需要讨论的是,农户的产权稀释是否会是长期稳定的产权结构。在农业收益低于工业的情况下,合作社本身对资源的吸附能力极为有限。并且由于农户在资源积累上的局限性,也很难实现向核心成员的转变。而从“关系产权” 的角度来看,只要合作社或农户存在对关键资源的诉求,这种产权稀释现象就是无法避免的。 因此,合作社内的精英或公司会凭借着其在资源上的优势牢牢把控合作社的产权控制权,而合作社内的农户会出于理性考虑接受这些组织行为。 但随着政策的倾斜和社会资源的不断进入,这种资源的稀缺性会逐渐被稀释。 出于理性选择,农民不会在当下的圈子内委曲求全,而会选择能将自己手中的土地利益最大化的合作社,此时农户与核心成员之间的关系也由以产权稀释换取关键资源转变为真正的平等关系。由此得出,当前农户的产权稀释现象是经济转型期的一种过渡形式,一旦社会资源充分介入,明晰的产权关系就会出现(推论2)。 这种现象在农业经济中已经初显,如土地流转背景给农业公司提供了操作的可能,这必然给领域内的合作社带来冲击,农民不会再以加入合作社作为土地增值的唯一方式;再比如,随着合作社的生产要素投入不断扩大,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也开始逐步完善。
四、研究结论
在本文看来,资源“追逐者—持有者” 的双重身份才是资源网络下组织的真实写照,组织会通过产权和资源的交互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益最大化原则及产权和资源的可替代性预示着组织与外部环境在非正式合约下缔结的圈子关系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关系,无论是作为资源持有者还是追逐者的组织都有被圈子排挤的可能。并且在关键资源的稀缺性丧失之前,作为关键资源持有者的组织在利益驱动下有壮大组织规模的内在驱动力;一旦关键资源的稀缺性丧失,组织内和组织间将回归到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机制;对于内部存在产权稀释的组织,组织间的圈内归属建立会通过产权稀释转嫁和资源收益转移加剧产权稀释效果。合作社制度环境下的产权机制和现实中的制度逻辑冲突归因在于农户对圈内归属构建的诉求;农户的产权稀释不仅源于组织内不同成员的资源禀赋差异,组织外圈内归属的建立会进一步恶化合作社内的产权稀释行为;在缺乏可替代圈子的情况下,只要农户收益大于原有的小农经营收益,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农户会理性地选择组织内的产权安排。 而合作社高速增长的动力在于政府的介入实现了合作社由资源追逐者到持有者的身份转换,政府对合作社的产权让渡扩大了产权和资源交换的折衷空间,给合作社带来扶持利润;并且合作社在产权上的牺牲会随着市场资本的不断涌入而逐渐减小,在充沛的资源供给下,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会趋于市场机制下的明晰状态。从“关系产权”视角来看,合作社中的产权稀释实为市场机制对资源禀赋差异调节的结果。因此,相对于直接的产权机制构建和资金扶持,政府应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扩大农业产业的增值空间,以吸引外部资源的进入,从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模式。本文通过对合作社发展中矛盾冲突的解释,佐证了“关系产权”分析框架的适用性,也为理解经济转型期各类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